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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如何罷免法人?從一場公司控制權爭奪戰說起

作者:小編 發布時間:2025-05-29 08:20:44 點擊量:34

在北京朝陽區的一棟寫字樓里,張總正面臨著一場始料未及的公司危機。作為一家科技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他突然發現法人代表李經理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簽署了多份高額合同,而這些合同明顯損害了公司利益。更糟的是,李經理拒絕配合整改,還揚言要帶走核心團隊另起爐灶。張總連夜召集律師團隊,決心通過合法程序罷免這位失控的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不是鐵飯碗

很多人誤以為法人代表一旦上任就穩如泰山,其實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會有權任免執行董事。張總的公司采用執行董事制,這位惹事的李經理恰好兼任執行董事和法人。律師翻出公司章程指出:只要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隨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進行罷免。

程序正義比結果更重要

律師特別提醒張總,曾經有家公司因為程序瑕疵導致罷免決議被法院撤銷。他們嚴格按照公司法要求:提前15天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會議通知明確載明改選執行董事的議題,全程錄音錄像留存證據。最終股東會上,持股85%的張總順利通過罷免決議。

工商變更的臨門一腳

拿到股東會決議只是第一步,真正讓罷免生效還需要完成工商變更。由于原法人拒不配合,張總帶著全套材料直接到登記機關辦理。工作人員核對新執行董事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及代理人委托書后,當場受理了變更申請。三天后,新的營業執照發了下來。

防范未然的制度設計

經歷這場風波后,張總在修訂公司章程時增設了防火墻條款:要求法人代表對外簽約超過50萬元必須附股東會決議,同時規定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這些細節設計既保障經營靈活性,又避免權力過度集中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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