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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法人角色解析:從經典案例看責任與權利

作者:小編 發布時間:2025-05-31 06:59:23 點擊量:84

在北京的創業圈里,老張和小李的故事流傳甚廣。兩人是大學同學,畢業后決定合伙開一家餐飲店。老張負責資金投入和日常管理,小李則憑借家族秘方主抓菜品研發。起初,生意紅火,但后來因經營理念不合,矛盾逐漸激化。最終,小李擅自以企業名義對外簽訂了一份高價食材采購合同,導致企業陷入債務危機。這時,老張才意識到:作為合伙企業法人,自己竟要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的法人是誰?

很多人誤以為合伙企業像公司一樣有明確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合伙企業本身沒有獨立法人資格,所有普通合伙人都是“天然”的法人代表。案例中的老張和小李作為普通合伙人,均能以企業名義對外簽約,且任何一人的行為都可能讓全體合伙人“買單”。

連帶責任有多“連”?

小李簽合同時,供貨商根本不需要找其他合伙人確認。因為法律規定,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使老張事后反對,仍需用個人財產償還債務。曾有位合伙人因隊友私自借款,被迫賣掉名下房產還債,這就是合伙模式的“殘酷浪漫”。

有限合伙能避險嗎?

如果當初選擇有限合伙模式,故事或許不同。有限合伙人(LP)僅以出資額為限擔責,但不得參與管理。就像某影視投資基金,70名LP安心當“財務投資人”,日常決策全權交給GP(普通合伙人),既分享收益又規避了無限風險。

協議是最后的防火墻

朝陽區有家設計工作室的合伙協議堪稱范本:明確規定5萬元以上合同需全體簽字,私自簽約者自行擔責。這種約定雖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但至少給了守約合伙人內部追償的依據。可惜老張和小李當初只有口頭約定,最終只能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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